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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影管理处  2019-07-17
(新广电发[20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 发〔2013〕76号),自2013年8月起,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为了便于地方做好相关的 行政审批以及活动的组织工作,参照《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总局制订了《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 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27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国办发〔2013〕76号),自2013年8月起,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为了便于地方 做好相关的行政审批以及活动的组织工作,参照《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原广电总局令第38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地区电影展映活动主要是指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在省辖区内举办的某一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电影展映活动。此类展映活动应为电影文化交流公益性质。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审批和组织此类涉外电影展映活动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外交政策,并充分考虑本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实际需要。

  要坚持平等互利,双向交流的原则。总局鼓励各地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相关机构积极开辟对外交流渠道,赴境外举办多种形式的中国电影展映活动,推动中国电影“走出去”。同时应通过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上述活动向总局备案。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明确承担此项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组建境外影片审查小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审查标准对境外影片进行内容审查。凡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境外影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审批的活动中展映。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对活动的境内外主办、承办、协办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此类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需得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认可,且一般不宜由与电影无关的机构担任。

  五、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审批和组织此类涉外电影展映活动时,应对活动的规模、参展影片的数量、放映范围和放映场次等加以适当限定,所批准的展映活动不得影响当地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应增强对参展影片的版权保护意识,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侵权、盗版行为。

  六、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批准此类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同时向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及名义、主办和承办单位、所涉国别(地区)、活动时间及 地点、参展影片片目及放映场所和场次。总局凭备案报告出具《影片拷贝临时入出关函》和《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影片排次号,供主办单位办 理影片拷贝临时入出关海关手续和安排影院排片。

  七、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举办的涉外电影展映活动,在各省(市、区)举办的多边性涉外电影展映活动,仍需报总局电影局审批。

  八、为配合国家重大外交活动,或根据与相关国家和地区达成的电影交流协议,总局可直接批准并主办该国家和地区的电影展映活动,届时请相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九、此《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总局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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