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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通知
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  2022-07-08

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关于开展2022年度

全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企业政工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

  为做好2022年度我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 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政工专业职务工作,符合自治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

  2. 在区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政工专业职务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及以下专业职务资格。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参照职称管理相关要求,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职务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同一年度不得多种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政工职评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三)外省专业职务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政工师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政工职评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本地区(部门)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参照自治区职称管理相关要求,申报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政策依据

  凡符合上述评审范围、对象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按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桂企政职字〔2005〕25号)的规定执行。

  除相关政策文件及本通知另有规定外,企业政工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等基本条件和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执行。

  (二)材料填报要求

  继续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审。各级企业政工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申报单位和人员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单位、个人统一登录入口:http://my.gxrczc.com/Login。客服电话:0771-5505013。

  1.个人信息。申报人按本文件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要按照电子档案模板所列出的项目,逐项扫描录入材料。

  学历、下一级专业职务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电子档案中的照片应为小二寸的近期免冠证件照,并确保清晰;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需录入所发表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获奖证书证明材料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顺序排列,合作产生的奖项请标注出本人姓名。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企业政工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所在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单位审核时,除录入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情况、单位审议小组审议推荐意见、答辩情况等信息外,还需录入2名专家的鉴定意见。

  3.破格申报人员和无职称申报人员,均需先报纸质材料至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审核,经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网上申报。

  破格申报纸质材料主要包括: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学历以及资历的证明材料、符合破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应由单位加盖与原件一致公章)。

  无职称申报纸质材料主要包括: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等可以证明公务员身份的材料、干部调动通知、企业劳动合同、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能证明符合无职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单位加盖与原件一致公章,属自己辞职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的出编证明)。

  4.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职务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 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企业政工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职务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高级政工师评审时间安排

  2022年7月至9月中旬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人员个人材料准备、申报和各市企业政工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收集、审核、公示、审议、报送材料阶段。9月15日网络申报系统关闭,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停止接受申报材料。9月下旬至11月为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审核材料以及组织开展评审阶段。

  六、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高级政工师政工系列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380元/人。在经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初审材料合格后,请申报人员登录申报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并按要求缴费。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申报企业政工系列专业职务资格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

  (二)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继续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

  (三)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要求,继续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政策。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对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诚信管理。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企业政工职改部门、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今年工作情况评估。

  (二)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实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它事宜

  中、初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等,由各市企业政工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评审结束后,请填写《2022年取得企业政工初、中级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于2023年1月底前将电子版报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gxxcbgbc@gxi.gov.cn)。

  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2021年的做法执行,如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有新的政策或要求,按新的政策或要求执行。本文及附件电子版可从广西文明网下载。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大楼14层1401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

  联系人及电话:刘瑜,0771—8808691

  电子邮箱:gxxcbgbc@gxi.gov.cn

  QQ群:733932303(本群仅限各单位职改办工作人员加入)

 

  附件:2022年度取得企业政工初、中级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统计表

 

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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