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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倡导见义智为体现文明进步
法制日报  2018-11-27

  一直以来,对于见义勇为都过于强调了道德高尚,将“不顾个人安危”等视作重要的价值导向予以宣扬,这导致了两种结果:一是超越能力,让见义勇为变成了后果可预料的犯险行为,比较常见的诸如未成年个人救人、救火等,特别是施救落水者,孩子救人不成反溺亡的事件屡屡发生,让见义勇为充满血色的痛感。很明显,这忽视了一些紧急条件下诸如救人、救火等行为对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不具备起码能力而鼓励他人见义勇为,便是缺少对见义勇为者生命的敬畏与尊重。二是盲目非理性,导致个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必要的伤害,比较典型的现象如驾车追逃,让自己、逃跑者以及公众置于险地,同此产生的伤害,如导致他人伤亡,追逃者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责。同样的,鼓励他人不顾个人安危、不考虑后果的见义勇为,也是缺乏对他人生活的敬畏与尊重。

  对生命平等的敬畏与尊重是基本要义之一,也是厘清见义勇为观念模糊地带的基本尺度,避免见义勇为沦为没有边界的道德诉求以及没有限度的道德义务。近些年,见义智为渐成共识,体现了时代文明进步,而在立法上明确倡导,更具有导向意义。

  倡导见义智为,一方面让见义勇为有了险责界线,有所为有所不为,具有适度的道义豁免权利;另一方面让见义勇为有了更清晰的方式方法导向,懂得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科学、合理、正当、有效的方法,减少盲目非理性冲动,智为善为。

  此外,在倡导见义智为的同时,也要厘清见义勇为具体行为与见义勇为道德之间价值的界限,对见义勇为奖励与保护实务,应针对具体行为的肯定,而不能机械地用“勇不勇敢”这样的道德诉求来“绑架”见义勇为者。

  比如,可以通过立法,不提倡未成年救火、救溺等,但未成年人有此类行为及结果的,都应当给予奖励和保护,防止再出现一些地方因为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而无法认定与奖励该行为的尴尬。又比如,应当避免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与肯定,与个人道德评价片面等同起来,摒弃畸形的价值宣扬思维,桥归桥路归路,不让见义勇为成为道德不可承受之重。例如,江苏的条例中删除了撤销非造假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条规,只要见义勇为行为曾经存在,称号终生有效,为见义勇为行为存证而非为人的道德荣誉存证,也是法律理性的回归。这些体现的都是时代的文明进步。(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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